「见证人」一字的法律用法的见解,成为圣经中基督教的见证的规范。
再回到这一章的基本经文中,耶稣不单对他的门徒说「你们也要作见证」,他更指出他们适合作这职事,说:「因为你们从起头就与我同在」(约12:27)。
他们能为他作见证,因为他们曾与他同在。
这就是他们不可缺少的资格。
若他们不认识他,他们就不能见证他。
他们既认识了他,就一定要为他作见证。
在复活之后,他重复同样的次序,先对他们说:「你们就是这些事的见证」(路24:48),然后说:「你们要作我的见证」(徒1:8)。
要作见证,一定先要是个见证人。
这个资格是那么重要,在新约圣经中重复强调,我们需要稍扩大对它的讨论。
最普遍的配搭是「看见」及「见证」这两个动词。
最好的见证人就是亲眼看见的见证人。
施洗约翰具有这个资格。
圣经描写他:「约翰又作见证说:「我曾看见圣灵,仿佛鸽子从天降下,住在他的身上。
……我看见了,就证明这是神的儿子。
』」(约1:32、34)。
耶稣基督自己为个人的知识及见地,也提出同样的宣告。
他向尼哥底母说:「我们所说的是我们知道的;我们所见证的是我们见过的」(约3:11-13)。
接着,我们要提及的是约翰,他使用「看见」及「见证」比其他的新约作者更多。
他的约翰宣书的序言包括了那著名的词句,他说:「这生命已经显现出来,我们也看见过,现在又作见证」,稍后又说,「父差子作世人的救主,这是我们所看见且作见证的」(约壹1:2,约壹4:14;另参约19:35)。
我们最后一个例子是在使徒保罗悔改后亚拿尼亚对他说,「我们祖宗的神拣选了你,叫你明白他的旨意,又得见那义者,听他口中所出的声音。
因为你要将所看见的,所听见的,对着万人为他作见证。」
(徒22:15)
我不厌其烦的举出这一系列的例子。
我们需藉这汇集的证据确信,圣经对基督徒见证的看法假定了是第一手的,活生生地经历过耶稣基督的救恩的。
使徒们客观地看见及听到那历史上的耶稣。
但复活的耶稣对保罗所说的话,已经提出要将见证的观念适当地扩阔至对基督主观的及神秘的经验,因他对保罗说:「我特意向你显现,要派你作执事,作见证,将你所看见的事,和我将要指示你的事,证明出来」(徒26:16)。
我们没有理由假设,这些将来对基督的经验是客观的显现,有如他在大马路上所论的启示一样。
反之,它们是内在的及属灵的,并且他也需要为这些经验作见证,我们也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