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救恩的途径:争论的中心
新约神学浅介 by 陈济民
使徒保罗强调救恩是出于神、是恩典,因此,在他书信中,他多次引用耶利米先知的话,说:「夸口的当指着主夸口。」(耶九23至24;林前一31林后十17,罗三27;腓三3至4)当他传讲这基本信息时,他与犹太背景法利赛派的人发生了严重的冲突,「因信称义」成为讨论的中心。上文讨论恩典时,我们已经涉及这问题,现在要进一步较深入地探讨。
〖一、律法或信心〗
在弗二8,我们已看到保罗运用了一个对比:恩典或行为。若是恩典,就不在乎人做甚么。当他阐释因信称义的道理时,他通常运用另外两个相反词。「律法或信心」是其中之一。
在保罗书信中,「律法」一词并非专有名词,在不同的文脉中它有不同的含意。在和合本中文圣经中,「律法」有下面三个意义:(一)旧约圣经。当保罗在罗三10至18引用「律法」的话时,所引用的二段经文事实上是出自诗十四1至3和赛五十九7至8,不是摩西五经中的话;同样,在林前十四21保罗所引用的「律法」也是出自先知以赛亚(赛廿11至12)。(二)摩西五经。在罗三21,保罗提及「律法和先知」,这是当代对旧约圣经的称呼,「律法」指的便是旧约中的摩西五经。(三)摩西法律。例如,保罗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经中的条例(申廿五4)。23当保罗说人不是靠「律法」称义时,基
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个意义,因为他经常引用圣经支持他的论点;他所反对的「律法」是由第三个意义引申出来的,包括「谨守日子、月份、节期、年份」(加四10),「割礼」(加六15),「食物」(罗十四1至23)等等的问题。
当然,当保罗从第三个意义谈及「律法」时,我们又发现近乎矛盾的看法。一方面,他反对「律法」,而且说了一些非常严厉的话,例如,他认为律法是「世俗的小学」(加四3、9),是不再辖制信徒的「奴仆的轭」(加五1);若有人要行律法称义,便是「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。」(加五4)但是,另一方面,他又说:「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」(罗七12)「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。」(罗七14)「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。」(提前一8)因此,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诫命(弗六1),并引用摩西律法的条例要信徒应用其中的原则(林前九9)。24要了解这种似乎矛盾的看法,我们需要注意保罗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。
从律法的功用而言,保罗认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么是罪(罗五13;提前一9至10),但作为得救的途径,律法却有所不能(罗八3):它不能使人称义(加三11),不能使人得生(加三21),不能使人脱离罪的辖制(罗六14),反而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」(罗七11)换言之,在保罗的教训中,律法与信心对立,不是因为律法不好,而是人要「行律法」称义这件事有问题。在这情形下,保罗指出得救的途径基本上便是要在两个对比下进行选择:「信心或行为」(罗三27,九32),25及「恩典或酬劳」(罗四4)。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,他的得救便是酬劳;但律法本身根本没有能力使他遵行,这在有律法的犹太人身上便明显地证明出来
(罗二1至29)。可是,由于基督已经承担了罪的咒诅,使人得以自由(加三13,四4至7,五1),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辖制,「日期」、「割礼」、「食物」等都成为相对的文化因素,而不再是得救必须的条件。
与律法相对的是信心。我们已经说过在保罗书信中神的拣选与预定并不废弃信心,事实上,根据保罗的教训,从人的角度而言,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,称义(罗五1),罪得赦免(罗三25),基督的同在(弗三17)都是藉信心而得,甚至信主后的恩典也与信心有关(罗五2)。要注意的是,根据保罗的教训,信心不是一种具有功德性的行为,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据,而是得救的途径与工具。在弗二8,保罗说:「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」,并非说信心是得救的「原因」而是「缘因」;26有时候,保罗会说信心是称义的条件(罗五1;加二16),27或方法(罗三28),28但他从来没有说信心是称义的根据或原因。29
保罗强调信心,并非否认行为的重要。在他书信中,他提到「信心所作的工夫」(帖前一3),也说信心会产生爱心(加五6),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「作成得救的工夫」。30无论是工作或爱心,都是行为上的果子,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实上是源自上帝,因此信徒的行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。
谈到信心,我们必须注意信心的本质。对保罗而言,信心不等于迷信,它有历史的事实为凭据——神在耶稣基督身上的作为是信心的基础;没有了这历史基础,福音的信息便是谎言(林前十二14至19)。因此,保罗谈及信心时,认为信心的内容是「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。」(罗十9)而这种信心的产生,则是耶稣为主的信息(罗十14)。这种以复活的耶稣为主的信心,便产生了「信服」(罗一5、16,十六26,十6)和「信靠」(罗四24)两大特征。「信服」是使徒保罗的特别用语,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稣基督的权柄,因而产生顺服的行动;「信靠」则指依靠神的大能,因此在信靠之中,有了盼望(罗四18至20,十二13)。由于这双重的特征,保罗可强调信心,这种信心是人对福音信息的回应,向复活的主「投降」。它会产生行为,但却不含功德的观念。
〖二、肉体或圣灵〗
在加三2至5,保罗谈及行为与信心的对立,也将肉体与圣灵对比。在他看来,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为称义,这人便是「靠肉体」,但信徒拥有圣灵的原因,并不是靠遵守律法,而是藉信心。这几句话可用简图表示:[imagedeleted]
在这几句话中,保罗为我们进一步解释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。
首先,我们要注意「肉体」一词在保罗书信中也有多层的含意。在和合译本中,原文「肉体」有时译为「肉身」(加二20),「血气」(林后十2),基本上是说人有血肉之躯(林前十五39)。林前十五41至49告诉我们,这血肉之躯的特征,便是它的短暂,会朽坏、轻弱。但是,耶稣基督在世时,也有「肉体」(罗八3),31而且这肉体也是软弱的(林后十二4),因此,在「肉体」中生活,并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,反而可以像加二20所说的,在肉体中为基督而活。
在另外一些经文中,「肉体」指的是这血肉之躯的人行事和衡度的准则。在腓三3至8,保罗说肉体的准则包括了一个人的出身、背景、成就与宗教热诚,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为。当人信任依靠这「肉体」时,他便是与神为敌。保罗甚至把这种「肉体」说成一种似乎是有位格的东西,说一个人可「随从肉体」(罗八5),「顺从肉体」(罗八13),又说:「情欲[肉体〕与圣灵相争。」(加五17)这种说法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所说的「属血气的人」(林前二14)及「属肉体的人」(林前三1)相似。而这现象——由轻弱的「肉体」变成与神为敌的「肉体」——的发生,可由保罗的另一句话解释:「我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……在我里头,就是在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」(罗七14、18)
在这情形下,保罗指出人不能靠肉体行律法得救的两个原因:第一、因为肉体软弱,它受死亡与罪恶之辖制(罗八3);第二、在死亡与罪恶下的肉体与神为敌,根本不可能顺服神的律法(罗八7)。
与肉体对立的是圣灵。在保罗书信中,我们可发现这圣灵是有位格的,他能参透神深奥的事(林前二10),可「随己意」分配恩赐(林前十二11),而且也与旧约的耶和华相等(林后三17)。32但是,另一方面,我们也不否认保罗特别强调的是圣灵与信徒救恩的关系。
在保罗书信中,我们可以看到他将旧约中的「律法」与「应许」来作对比,而且说圣灵便是这「应许」的内容(加三11至14;参四1至7)。一个人信基督之后,必领受圣灵;若没有圣灵,便不是基督徒(罗八9、14);圣灵是神的「印记」(弗一13,四30;林前一22)。当然,他没有说信徒有了圣灵便已获得完全的救恩,他认为圣灵在目前仅是「初熟之果」(罗八23),但却是信徒获得完全救恩的确据。因此,他用了一个当时商业上的名词「质」来形容圣灵——表示信徒有了圣灵便是有了首期付款,全部应许的实现是必然的事(弗一14;林后一22,五5)
事实上,我们可以说,在保罗的教训中,救恩全是神的工作,也全是圣灵的工作。圣灵的工作包括了启示与启蒙(林前二6至13),洁净、使人称义与成圣(林前六11),使人站在神面前(弗二18)。他住在信徒心中(林前六19),帮助他们(罗八26),给他们智慧(弗一17)与恩赐(林前十二7至11),引导他们(加五18;罗八14)。
在这一切之上,使徒保罗特别强调圣灵的力量:在圣灵里,信徒得到自由,脱离了罪与死的束缚(罗八2),而这种圣灵的能力,更是与耶稣基督复活的能力一样: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,若住在你们心里,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,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,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。」(罗八11)信徒可以体会到神「向我们这信的人所显的能力,是何等浩大,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,所运行的大能大力,使他从死里复活,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……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。」(弗一19至22)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,是征服万有的能力。基于这种体验,保罗有时也将律法与圣灵来作对比,承继先知耶利米(耶卅一33,卅二40)与以西结(结十一19,卅六26)的教训,指出圣灵使人内心改变与力量,才是真正成就神律法的方法(林后三3至6;罗二28至29,腓三3)
将保罗关乎得救途径的教训归纳起来。,我们可以这样说:靠肉体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,因为肉体无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;但在神恩典下,藉信心而得圣灵才是成全律法、得生命的途径,而这整个过程更是恩典的明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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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徒保罗强调救恩是出于神、是恩典,因此,在他书信中,他多次引用耶利米先知的话,说:「夸口的当指着主夸口。」(耶九23至24;林前一31林后十17,罗三27;腓三3至4)当他传讲这基本信息时,他与犹太背景法利赛派的人发生了严重的冲突,「因信称义」成为讨论的中心。上文讨论恩典时,我们已经涉及这问题,现在要进一步较深入地探讨。 〖一、律法或信心〗 在弗二8,我们已看到保罗运用了一个对比:恩典或行为。若是恩典,就不在乎人做甚么。当他阐释因信称义的道理时,他通常运用另外两个相反词。「律法或信心」是其中之一。 在保罗书信中,「律法」一词并非专有名词,在不同的文脉中它有不同的含意。在和合本中文圣经中,「律法」有下面三个意义:(一)旧约圣经。当保罗在罗三10至18引用「律法」的话时,所引用的二段经文事实上是出自诗十四1至3和赛五十九7至8,不是摩西五经中的话;同样,在林前十四21保罗所引用的「律法」也是出自先知以赛亚(赛廿11至12)。(二)摩西五经。在罗三21,保罗提及「律法和先知」,这是当代对旧约圣经的称呼,「律法」指的便是旧约中的摩西五经。(三)摩西法律。例如,保罗在林前九9引用了摩西五经
中的条例(申廿五4)。23当保罗说人不是靠「律法」称义时,基 本上不是指第一或第二个意义,因为他经常引用圣经支持他的论点;他所反对的「律法」是由第三个意义引申出来的,包括「谨守日子、月份、节期、年份」(加四10),「割礼」(加六15),「食物」(罗十四1至23)等等的问题。 当然,当保罗从第三个意义谈及「律法」时,我们又发现近乎矛盾的看法。一方面,他反对「律法」,而且说了一些非常严厉的话,例如,他认为律法是「世俗的小学」(加四3、9),是不再辖制信徒的「奴仆的轭」(加五1);若有人要行律法称义,便是「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。」(加五4)但是,另一方面,他又说:「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」(罗七12)「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。」(罗七14)「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。」(提前一8)因此,他要信徒遵守孝敬父母的诫命(弗六1),并引用摩西律法的条例要信徒应用其中的原则(林前九9)。24要了解这种似乎矛盾的看法,我们需要注意保罗眼中律法的功能和反律法的基本原因。 从律法的功用而言,保罗认为它主要是能指出甚么是罪(罗五13;提前一9至10),但作为得救的
途径,律法却有所不能(罗八3):它不能使人称义(加三11),不能使人得生(加三21),不能使人脱离罪的辖制(罗六14),反而「罪趁着机会,就藉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」(罗七11)换言之,在保罗的教训中,律法与信心对立,不是因为律法不好,而是人要「行律法」称义这件事有问题。在这情形下,保罗指出得救的途径基本上便是要在两个对比下进行选择:「信心或行为」(罗三27,九32),25及「恩典或酬劳」(罗四4)。若有人要靠遵行律法,他的得救便是酬劳;但律法本身根本没有能力使他遵行,这在有律法的犹太人身上便明显地证明出来 (罗二1至29)。可是,由于基督已经承担了罪的咒诅,使人得以自由(加三13,四4至7,五1),基督徒便不再受律法的辖制,「日期」、「割礼」、「食物」等都成为相对的文化因素,而不再是得救必须的条件。 与律法相对的是信心。我们已经说过在保罗书信中神的拣选与预定并不废弃信心,事实上,根据保罗的教训,从人的角度而言,信徒的一生便是信心的生活,称义(罗五1),罪得赦免(罗三25),基督的同在(弗三17)都是藉信心而得,甚至信主后的恩典也与信心有关(罗五2)。要注意的是,根据保罗的教训
,信心不是一种具有功德性的行为,因此不是得救的根据,而是得救的途径与工具。在弗二8,保罗说:「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」,并非说信心是得救的「原因」而是「缘因」;26有时候,保罗会说信心是称义的条件(罗五1;加二16),27或方法(罗三28),28但他从来没有说信心是称义的根据或原因。29 保罗强调信心,并非否认行为的重要。在他书信中,他提到「信心所作的工夫」(帖前一3),也说信心会产生爱心(加五6),在腓二12他甚至要求信徒「作成得救的工夫」。30无论是工作或爱心,都是行为上的果子,而在腓二12他也指出作成得救的工夫的力量事实上是源自上帝,因此信徒的行为仍然不是得救的原因。 谈到信心,我们必须注意信心的本质。对保罗而言,信心不等于迷信,它有历史的事实为凭据——神在耶稣基督身上的作为是信心的基础;没有了这历史基础,福音的信息便是谎言(林前十二14至19)。因此,保罗谈及信心时,认为信心的内容是「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。」(罗十9)而这种信心的产生,则是耶稣为主的信息(罗十14)。这种以复活的耶稣为主的信心,便产生了「信服」(罗一5、16,十六26,十6)和「信靠」
(罗四24)两大特征。「信服」是使徒保罗的特别用语,表示信徒接受主耶稣基督的权柄,因而产生顺服的行动;「信靠」则指依靠神的大能,因此在信靠之中,有了盼望(罗四18至20,十二13)。由于这双重的特征,保罗可强调信心,这种信心是人对福音信息的回应,向复活的主「投降」。它会产生行为,但却不含功德的观念。 〖二、肉体或圣灵〗 在加三2至5,保罗谈及行为与信心的对立,也将肉体与圣灵对比。在他看来,若有人要靠律法的行为称义,这人便是「靠肉体」,但信徒拥有圣灵的原因,并不是靠遵守律法,而是藉信心。这几句话可用简图表示:[imagedeleted] 在这几句话中,保罗为我们进一步解释世人只能靠信心得救的原因。 首先,我们要注意「肉体」一词在保罗书信中也有多层的含意。在和合译本中,原文「肉体」有时译为「肉身」(加二20),「血气」(林后十2),基本上是说人有血肉之躯(林前十五39)。林前十五41至49告诉我们,这血肉之躯的特征,便是它的短暂,会朽坏、轻弱。但是,耶稣基督在世时,也有「肉体」(罗八3),31而且这肉体也是软弱的(林后十二4),因此,在「肉体」中生活,并不一定是有罪的生活,反而可以
像加二20所说的,在肉体中为基督而活。 在另外一些经文中,「肉体」指的是这血肉之躯的人行事和衡度的准则。在腓三3至8,保罗说肉体的准则包括了一个人的出身、背景、成就与宗教热诚,甚至是高尚的道德行为。当人信任依靠这「肉体」时,他便是与神为敌。保罗甚至把这种「肉体」说成一种似乎是有位格的东西,说一个人可「随从肉体」(罗八5),「顺从肉体」(罗八13),又说:「情欲[肉体〕与圣灵相争。」(加五17)这种说法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所说的「属血气的人」(林前二14)及「属肉体的人」(林前三1)相似。而这现象——由轻弱的「肉体」变成与神为敌的「肉体」——的发生,可由保罗的另一句话解释:「我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……在我里头,就是在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」(罗七14、18) 在这情形下,保罗指出人不能靠肉体行律法得救的两个原因:第一、因为肉体软弱,它受死亡与罪恶之辖制(罗八3);第二、在死亡与罪恶下的肉体与神为敌,根本不可能顺服神的律法(罗八7)。 与肉体对立的是圣灵。在保罗书信中,我们可发现这圣灵是有位格的,他能参透神深奥的事(林前二10),可「随己意」分配恩赐(林前十二11),而且也与旧约
的耶和华相等(林后三17)。32但是,另一方面,我们也不否认保罗特别强调的是圣灵与信徒救恩的关系。 在保罗书信中,我们可以看到他将旧约中的「律法」与「应许」来作对比,而且说圣灵便是这「应许」的内容(加三11至14;参四1至7)。一个人信基督之后,必领受圣灵;若没有圣灵,便不是基督徒(罗八9、14);圣灵是神的「印记」(弗一13,四30;林前一22)。当然,他没有说信徒有了圣灵便已获得完全的救恩,他认为圣灵在目前仅是「初熟之果」(罗八23),但却是信徒获得完全救恩的确据。因此,他用了一个当时商业上的名词「质」来形容圣灵——表示信徒有了圣灵便是有了首期付款,全部应许的实现是必然的事(弗一14;林后一22,五5) 事实上,我们可以说,在保罗的教训中,救恩全是神的工作,也全是圣灵的工作。圣灵的工作包括了启示与启蒙(林前二6至13),洁净、使人称义与成圣(林前六11),使人站在神面前(弗二18)。他住在信徒心中(林前六19),帮助他们(罗八26),给他们智慧(弗一17)与恩赐(林前十二7至11),引导他们(加五18;罗八14)。 在这一切之上,使徒保罗特别强调圣灵的力量:在圣灵里,信徒得到
自由,脱离了罪与死的束缚(罗八2),而这种圣灵的能力,更是与耶稣基督复活的能力一样: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,若住在你们心里,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,也必藉着住在你们心里的圣灵,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。」(罗八11)信徒可以体会到神「向我们这信的人所显的能力,是何等浩大,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,所运行的大能大力,使他从死里复活,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……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。」(弗一19至22)这能力是生命的能力,是征服万有的能力。基于这种体验,保罗有时也将律法与圣灵来作对比,承继先知耶利米(耶卅一33,卅二40)与以西结(结十一19,卅六26)的教训,指出圣灵使人内心改变与力量,才是真正成就神律法的方法(林后三3至6;罗二28至29,腓三3) 将保罗关乎得救途径的教训归纳起来。,我们可以这样说:靠肉体完成律法而得救是死路,因为肉体无能也不可能完成律法;但在神恩典下,藉信心而得圣灵才是成全律法、得生命的途径,而这整个过程更是恩典的明证。